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游金龍
游呂秀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江世榮
江世榮之僱用人
被 告 武錩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潤鑫
被 告 陳益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