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第16號
原 告 傅宏治
徐玉秋
陳佩君
傅憶菲
傅學辰
上 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一律師
被 告 王志翔
被 告 定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