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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鄭元昊
被      告  李金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追加  被告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珠
追加  被告  又安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居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金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華展環保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又安工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李金圳之間具有事實上僱傭關係,依民法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