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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游琇喻
被      告  林明德  住宜蘭縣○○鄉○○村0鄰○○0號                 美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