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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陳金通
被 告 陳品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