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條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哲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9月20日期滿後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一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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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結晶1包 (檢體編號: DD-0000000) ①含袋毛重:0.99公克 ②淨重:0.7775公克 ③取樣量:0.0023公克 ④驗餘量:0.7752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0.0.7752公克】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08毒偵4131卷第4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08年度安字第1638號)(108毒偵4131卷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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