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戊成
江映慧
被 告 林世傑
凱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喬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