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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陳正儒

被      告  余興宣
            元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顯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7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興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元皓交通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