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吳素英
被 告 謝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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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