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經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附表編號4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翰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