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先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敬畬
被 告 鍾美智
劉樑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