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16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被 告 林季徵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