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葉文萃
葉慧俞
葉陳紫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黃熙禎
豐平租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熙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豐平租車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