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廸安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