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允晞
被 告 李淞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