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傑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所為後悔不已,且已花光積蓄賠償被害人,出獄後會盡力賠償剩餘被害人,希望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23至36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張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1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1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6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2、13日
107年1月8日至同年月17日
106年12月27日至107年1月10月
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48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等
判決日 期
110年2月24日
111年6月29日
112年8月31日
113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等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4月7日

111年8月10日

112年11月7日

113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

均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