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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宜假釋中付保護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宜因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嗣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