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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峰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39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