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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偉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