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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附民原告    陳淑娟
附民被告    吳崇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淑娟對被告吳崇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