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陳盛隆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欽賜
原      告  陳美珠
            陳佳君
上  四  人
送達代收人  吳玟靜
被      告  張世孟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被      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      告  天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德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