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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姵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902號、114年度偵字第5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姵岑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金姵岑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7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長榮站,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共計4個金融機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包裹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告知對方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嗣不詳之人取得本案帳戶上開物品及資料後,即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款項並旋遭不詳之人轉匯或提領一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帳戶、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金姵岑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易卷第102至10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又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5902卷一第25至28頁、偵55902卷二第379至381頁、金易卷第102頁、第192頁),核與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出處詳附表三),並有被告與不詳之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5902卷二第427至439頁)、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如附表三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㈡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就本案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為肯定之供述,堪認符合自白要件,又其於審理中亦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我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應有所認知,竟於無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提供本案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間接助長詐騙犯罪橫行,並造成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徒增其等追償、救濟之困難,更導致檢警無從追查不法金流、查緝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並不足取,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數量、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飲料店工作、仰賴家人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金易卷第105頁、第193頁),暨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且與附表二編號3、8、9、10、11、13、16、17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適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及追徵。又其既已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不詳之人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後匯入之各該款項並旋遭轉匯或提領一空,尚非被告所得實際支配,是本案洗錢標的,自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法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2條

附表一:
編號
申立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證據名稱與出處
1
金姵岑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銀帳戶)
臺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7頁、第363頁)
2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
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9至361頁)
3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帳戶)
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65至369頁)
4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
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3至355頁)

附表二(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韓淑如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韓淑如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7分許
2萬8,035元
華南帳戶
2
顏澤宇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9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顏澤宇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39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下午9時38分許,應予更正)
11萬6,156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
臺銀帳戶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41分許
2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萬4,970元,應予更正)
臺銀帳戶
3
馮顯琮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馮顯琮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3分許
5,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臺銀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11分許
4萬4,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臺銀帳戶
4
林宥蓁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上午11時49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林宥蓁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7分許
4萬9,985元
臺銀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13分許
4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臺銀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12時22分許
4萬9,123元
華南帳戶
5
張蓁芸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9時32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張蓁芸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7日
上午10時49分許
3,998元
華南帳戶
6
郭雅玲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8時30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郭雅玲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15分
4萬9,949元
華南帳戶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18分許
1萬5,123元
華南帳戶
7
陳奕潔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陳奕潔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18分許
1萬3,000元
華南帳戶
8
魏秀惠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8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魏秀惠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秀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5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午9時25分許,應予更正)
20萬5,000元
國泰帳戶
9
陳麗冠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2日下午9時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1月18日,應予更正),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麗冠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0時1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25萬元
國泰帳戶
10
張玉如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22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張玉如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玉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46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5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50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國泰帳戶
11
賴鴻群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5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賴鴻群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鴻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8時4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國泰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8時4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國泰帳戶
12
謝淑貞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謝淑貞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淑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1時19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0時許,應予更正)
7萬元
國泰帳戶
13
徐婉齡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徐婉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高旭儒,應予更正)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婉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高旭儒,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8時41分許
20萬元
國泰帳戶
14
高旭儒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高旭儒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高旭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4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33分許,應予更正)
15萬元
國泰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華南帳戶,應予更正)
15
黃麗雯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3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麗雯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麗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1時34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113年4月8日
上午11時36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16
黃玉妃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玉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麗雯,應予更正)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玉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麗雯,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3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21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國泰帳戶
17
李逸婕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上午9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李逸婕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9日
下午9時32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國泰帳戶,應予更正)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39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9時32分許,應予更正)
3萬7,123元
郵局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國泰帳戶,應予更正)
18
邱維霆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5日下午7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邱維霆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47分許
4萬2,068元
郵局帳戶
19
劉卉淳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劉卉淳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卉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8日
上午11時6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附表三: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韓淑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一第47、53至59頁
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看不清楚】
偵55902卷一第49至51頁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顏澤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一第67至70、87至8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71至73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一第75至85頁
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馮顯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一第93至99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一第107至115頁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林宥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55902卷一第119至12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55902卷一第135至143、167至165頁
匯款明細、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一第145至153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155至161頁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張蓁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一第169至171、177至17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181至183頁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郭雅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一第191至197、205至212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一第19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201至203頁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陳奕潔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墾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一第223至230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一第232至234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頁235至242
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5902卷一第243至245頁
附表二編號8
告訴人魏秀惠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明細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55902卷一第251至260頁
羅東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偵55902卷一第261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263至264頁
附表二編號9
告訴人陳麗冠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一第267至271、285頁
新臺幣匯出匯款兼取款申請書
偵55902卷一第287至291頁
星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5902卷一第293至295頁
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5902卷一第297至301頁
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5902卷一第303至305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一第307至323頁
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張玉如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13至16頁
金融卡照片
偵55902卷二第17至19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二第21至26頁
郵政匯款申請書
偵55902卷二第27至31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33至45頁
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賴鴻群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55902卷二第55至61、105至10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63至99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二第101至103頁
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謝淑貞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112至117、121至123頁
基隆二信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跨行匯款回條聯
偵55902卷二第2124至127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128至132頁
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徐婉齡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143至155頁
宏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偵55902卷二第155至15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聯絡人資料頁面
偵55902卷二第161至165、167至170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二第166頁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華南銀行取款憑條
偵55902卷二第167至169頁
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高旭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172至174、181至186頁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
偵55902卷二第178至180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187至207頁
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黃麗雯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211至213、219至222頁
中華郵政提款明細、存款人收執聯、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55902卷二第223至227頁
全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洪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美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洪菖投資邀請函、包裹配送聯、整理資金明細(113偵55902卷二第229至245頁)
偵55902卷二第229至245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245至246頁
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黃玉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55902卷二第255、271至281頁
岡安區農會匯款回條
偵55902卷二第257至263頁
現儲憑證收據
偵55902卷二第265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267至269頁
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李逸婕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55902卷二第287至297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二第29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301至303頁
附表二編號18
被害人邱維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55902卷二第304、311至316頁
轉帳明細截圖
偵55902卷二第317至329頁
通訊軟體個人檔案頁面、對話截圖
偵55902卷二第330至351頁
附表二編號19
被害人劉卉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5324卷第35至43、57至59頁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偵5324卷第45至53頁
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偵5324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