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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04號
原      告  康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志裕
被      告  潘基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8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康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潘基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
                  法 官 林季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