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捷報
相 對 人 張書瑜
張閔智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9號(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
1685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3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調解庭( 一) 調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捷報
相 對 人 張書瑜、張閔智
調 解委 員 莊慧鴛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閔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00元,給
付方式如下:
1.民國114 年4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
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
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張書瑜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給
付方式如下:
1.民國114 年3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
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
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相對人二人未依上開各自約定付款願另各給付違約金,違
約金計算方式為相對人各自未付剩餘款項之三分之一。
(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二人在本案不會再為民事請求,但不免
除其餘連帶債務人之賠償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黃捷報
相對人 張書瑜、張閔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