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楊林秀枝
被 告 劉凱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金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