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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婉婷


                   (現於法務部○○○○○○○○○○羈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11號、115年度偵字第19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婉婷自民國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仍有共犯在逃,基於一般人畏罪逃避刑責之人性,本件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之相當理由,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5年5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5月29日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8月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綜合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