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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1、220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5、7、8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13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案件併入戒癮治療)。而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3、4款之第二、三、四級毒品,屬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家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而確定在案(113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案件與該案併為戒癮治療而簽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案件承辦檢察官之簽呈等件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5、7、8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1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卷〈下稱毒偵281卷〉第27至31、159至160頁;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卷〈下稱毒偵2200卷〉第71至75、121至125頁),堪認附表編號1、5、7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及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物,因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雖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惟該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為緩起訴處分及簽結在案,並未敘明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有構成何刑事犯罪,應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僅有行政不法,則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4、6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安非他命分裝包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281卷第159至160頁):
㈠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0.5915公克
 鑑驗取用:0.0030公克
 驗餘毛重:0.5885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
 驗前毛重:0.6902公克
 鑑驗取用:0.0030公克
 驗餘毛重:0.6872公克
 結果: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未檢驗純度)
㈢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
 驗前毛重:7.9179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卡西酮分裝包1包(含包裝袋1只)
3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4
113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
毒品咖啡包6包(含包裝袋6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113、A2113Q,113毒偵2200卷第121至125頁):
㈠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
 檢體外觀:KAWS公仔綠底混合包(內含黑色膏狀物)6包取1檢驗
 驗前總毛重:25.38公克
 使用量:0.201公克
 驗餘總毛重:25.179公克
 結果: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5.5%,總純質淨重0.396公克
㈡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1檢驗
 驗前毛重:0.48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
 驗餘淨重:0.476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㈢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取1檢驗
 驗前毛重:0.4公克
 使用量:0.002公克
 驗餘毛重:0.398公克
 結果:檢出愷他命成分(未檢驗純度)
㈣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檢體外觀:綠色六角形藥錠2包(共10顆)取1檢驗
 驗前總毛重:10.16公克
 使用量:0.261公克
 驗餘總毛重:9.899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硝西泮(耐妥眠,純度低於1%)成分
㈤委驗檢體編號:DJ000-0000-0
 檢體外觀: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取1檢驗
 結果: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6
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7
一粒眠10顆(含包裝袋2只)
8
安非他命吸食器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