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郁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郁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及現場照片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 | | | |
| | 「HELLO KITTY」「My Melody」、「Kuromi」、「Cinnamoroll」、「Little Twin Stars」、「Pompompurin」、「Kerokerokeroppi」、「Gudetama」圖樣 |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