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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育篤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115年度偵字第7819號(聲請書誤載為115年度偵字第35189號,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115年度偵字第7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⑴驗前總毛重:8.43公克
⑵淨重:7.812公克
⑶取樣量:0.002公克
⑷剩餘量:7.81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8.428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5年保字第20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卷第33至37、187頁;偵字卷第6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5-LL007,見偵字卷第59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4427,見毒偵字卷第189至190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⑴驗前總毛重:7.72公克
⑵淨重:6.918公克
⑶取樣量:0.003公克
⑷剩餘量:6.915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7.717公克
⑹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