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鳳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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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Cialis壯陽藥1批,數量計20BOT(30TAB/BOT)及10PCE(2TAB/PCE)
| 1.非屬經衛生福利部核准銷售之「犀利士/Cialis」真品之中文盒裝。 2.其包裝上使用「Cialis」商標,侵害商標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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