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怡雯 (已歿)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32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而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