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李玉婷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孫國成律師
被 告 格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有康
被 告 林佳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