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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俊霖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起,受雇於告訴人百達運輸有限公司(下稱百達公司),並受百達公司之委託運送貨物並代收款項,而以駕駛貨車載運貨物為其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配送之代收對象,收取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後再將貨款挪為己用,而未交還百達公司,以此方式將之侵占入已。嗣百達公司秘書鍾嘉玲發現應收貨款短少,查詢相關資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情(下稱本案)。
二、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藥局、診所收取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均未繳回予告訴人百達公司,而陸續侵占告訴人百達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其所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911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3031號審理在案,該案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嗣於115年3月3日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2042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在案等情(該判決業經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中,被告涉嫌侵占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部分,與前案皆係任職在告訴人百達公司,且手法均係利用擔任告訴人公司之物流士,而向送貨對象之藥局、診所等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而為,所侵害亦均係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是被告於本案之行為與前案之侵占行為應屬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顯見本案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公訴人復就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5年3月1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5年3月12日桃檢春莊115調偵4字第115903287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配送代收對象
貨款
(新臺幣,下同)
1
113年8月29日
小倉藥局
8,770元
2
113年8月30日
裕達藥局
1萬3,800元
3
113年9月2日
土城桃庚診所
3,157元
4
113年9月3日
熊麻吉
2,135元
5
113年9月3日
瑞益藥局
6,534元
6
113年9月3日
志仁藥局
4,224元
7
113年9月3日
傾心婦產科
1,960元
8
113年9月3日
家庭藥師連鎖藥局
3,068元
9
113年9月3日
欣珉藥局
5,520元
10
113年9月4日
德隆藥局
4,52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收取貨款金額(新臺幣)
1
113年7月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弘安育藥局
4,255元
2
113年7月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大立健保藥局
3,400元
3
113年7月5日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李翊新診所
3,600元
4
113年7月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新龍藥局
2,300元
5
113年7月8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大立健保藥局
3,013元
6
113年7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大立健保藥局
3,046元
7
113年7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怡美藥局
2,018元
8
113年7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120元
9
113年7月1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大立健保藥局
3,093元
10
113年7月17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濟藥師聯合大藥局
4,365元
11
113年7月2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大立健保藥局
3,042元
12
113年7月2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醫事檢驗所
4,050元
13
113年7月22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華牙醫診所
5,580元
總計:4萬2,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