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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被      告  廖榮文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