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藍當修
附民被告 康啓文
群安康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楊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詠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