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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浚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致損害程度、所竊之物已經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形,兼衡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品行及素行狀況(被告係初次犯竊盜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惟本院業已綜合考量上開各項因素,量處足生矯治效果且輕重適當之刑度,並期許被告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判決而能知所警惕、謹慎行事、習得應尊重他人財產權,倘再予以緩刑之寬典,恐使科刑判決之警惕作用產生動搖,刑罰目的將難實現,故本判決所宣告之刑,難認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被告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係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經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1173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8日17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火箭物流公司)內,見火箭物流公司所有安全防損專員唐德坤管領,酷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Mizuno LSII(213409)鞋子1雙無人看管,竟徒手竊取之;案經唐德坤發現物品失竊而報警究辦,經警查悉上情,A03並將上開物品交還。
二、案經酷澎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唐德坤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人唐德坤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暨監視影像擷圖照片5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豔庭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