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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SUZSANNA ILONA MAJLATH(匈牙利籍)




指定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ZSUZSANNA ILONA MAJLATH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ZSUZSANNA ILONA MAJLAT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均為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匈牙利籍之外國人士,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而無停留我國之強大誘因,又被告自陳其原預計於114年12月中離境,相關住居所及機票亦都是由暱稱「BOSS」之人所安排,且「BOSS」之人尚未到案,倘令被告交保在外,實有可能透過「BOSS」之人安排被告出境,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是人性之基本弱點,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應自115年1月20日予以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雖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 坦承犯行,然被告為匈牙利籍人士,在我國國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在我國亦無親密親屬或經營事業,並無居留於我國的強大誘因,衡以現今跨國交通甚為便利,倘被告執意離開我國國境亦非難事。且被告所犯之罪,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後,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弱點,被告實有畏罪潛逃之可能,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雖已於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30日宣判,然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後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後續執行程序之必要,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本案業已審結,已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綜上,被告自115年1月20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爰裁定被告自115年4月2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