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21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歐武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