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戴聖儀
住居詳卷
相對人 李思賢
住金門縣○○鎮○○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8樓之3
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44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簡字
第15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戴聖儀
相對人 李思賢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並已於民
國115年8月19日當庭給付210,000元完畢。
(聲請人簽收: 戴聖儀 )
㈡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案件,檢察官起訴之
犯罪事實所生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㈢聲請人願宥恕相對人之前揭刑事行為,並建請法官給予相對
人無罪或緩刑之機會。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