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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宏   
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被      告  潘志勇    (已歿)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115年度訴緝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志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因被告嗣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訴緝字第50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刑事判決,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依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對被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