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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55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均就讀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國立體育大學,並同住於該校宿舍B棟302室,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晚間11時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告訴人放置於寢室抽屜內之零錢(共計新臺幣(下同)100元)得手。嗣經告訴人察覺遭竊,與被告對質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與被告私下對質時之錄音檔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伊沒有竊盜,案發當時伊與告訴人都是體育大學學生,111年9月剛入學為室友,宿舍是4人房,但當時302這間宿舍只有住伊與告訴人,宿舍總共5層樓,每層都有5至6間房間,伊通常早上6點就會離開宿舍,晚上打工完約10、11點才會回到宿舍,告訴人有時候比伊還晚回到宿舍,宿舍鑰匙伊與告訴人都有,但伊與告訴人離開時通常都不會鎖門,宿舍是使用公共衛浴,告訴人體型比伊壯,入住宿舍後因為告訴人不付電費跟伊有爭執,告訴人書桌抽屜沒有鑰匙,伊也不會去開,寢室有時候告訴人的朋友會來聊天串門子,案發前剛好是國慶連假,伊有待在宿舍,告訴人沒有,但告訴人的朋友有來找他,寢室的門都是開的,他朋友就會直接進來,伊不知道告訴人是在哪一天錄音的,伊與告訴人的對話錄音中,伊是不得已才順應告訴人,當下其實還有很多對話,是告訴人擷取部分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6-57、76-77、81-91頁)。經查:
一、告訴人與被告私下對質時之錄音檔,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如附件所示,無從作為認定被告有本案犯行之證據:
㈠、針對附件所示告訴人自行錄下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就刑事訴訟之證據方法觀之,對被告而言,當屬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論是否有利於己),另對告訴人而言,當屬證人(告訴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核屬傳聞證據;向來刑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皆應有明確之補強證據為憑,方能確認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告訴人之指述,同樣要求需無瑕疵,且有足以補強其指述之事證存在,均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且證明上均應達到毫無合理可疑之程度,其理均已如前述。
㈡、而觀諸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可知:
 ⒈被告(即附件勘驗結果之B男)於該錄音檔中一開始已多次表示「沒有偷你錢啊」、「沒有」、「沒有偷你錢」等語,告訴人(即附件勘驗結果之A男)仍不斷追問:「你確定沒有?」、「再給你一次機會」、「你確定沒有?」、「我很希望你誠實跟我講」、「你先說你到底有沒有?」、「你有沒有?」、「我問你,你有沒有」、「我是希望你真的誠實的說...那你到底有沒有?」、「你到底有沒有?」等語,顯見縱使被告否認竊取告訴人金錢,告訴人仍反覆、再三追問,則被告於此情境下,回答:「如果說我有給你,我就還你好不好」、「那我就還你啊」、「如果說我有,我就還你」、「沒關係啦,我就還」、「你覺得我有,就還你啊」、「好,說有啦,就還你啊」等語,自不能僅以其中幾句被告真意不明、看似被告在被質問後承認之話語,便謂被告係自白本案犯行。
 ⒉而告訴於該錄音檔中之陳述,在訴訟證據價值上,其所言係明顯具有瑕疵之證人主觀判斷、意見,並非陳述親身見聞之客觀事實,其瑕疵甚為明顯,更不足為被告竊盜犯行之證據而認檢察官舉證已足。
㈢、從而,公訴人所舉證之卷附錄音檔,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本案竊盜犯行,被告亦曾明確向告訴人否認竊取金錢,其當無自白犯罪之意思,縱使被告曾向告訴人表明是否需要返還款項,亦僅係為求結束該使被告心理感受不舒服或壓迫之對話,用金錢換取告訴人勿再因金額僅100元之零錢不斷質問、騷擾,而非表示坦承犯行,自不能逕以該錄音檔或譯文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證稱:伊外出返回宿舍發現書桌抽屜被打開,而且放在抽屜內約100元零錢不見,抽屜沒有上鎖,宿舍平常有上鎖等語(見偵卷第19-20頁),並於偵查中證稱:案發時被告與伊同住,沒有監視器,案發錢伊就發現零錢會消失,案發當天是國慶連假後,伊發現連假前放的錢不見了等語(見偵卷第42頁),足見證人乙○○就本案被告竊盜犯行,並未親眼見聞,是其陳述難以作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佐證。
三、又案發前是否確有100元之零錢在告訴人寢室抽屜內、國慶連假3日間有無其他人進出該宿舍、該宿舍寢室鑰匙是否僅有被告與告訴人持有、其他人等無從進出、告訴人是否確實有金錢失竊等節,卷內均未見任何相關證人或事證,而無從認定被告涉犯本案竊盜犯行,是被告於卷附錄音檔中所述難認為自白本案犯行,亦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證人乙○○之證述、卷附錄音檔及譯文均無從作證被告有為本案竊盜犯行之佐證,是本案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竊盜犯行,無從證明被告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四、至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牟鍾福、王淞模,待證事實為「被告之人格、品行」、「被告時常吐露遭告訴人霸凌、欺壓情形」,核上開證人均不足以影響本院前述之認定,是本院認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勘驗標的:112年度偵字第1255號卷內之光碟,檔名「國立體育大學」之檔案。
勘驗結果:
A男(即告訴人):唉(嘆氣聲),該來聊點正事了吧,蛤!你為什麼要偷我錢。
B男(即被告):沒有偷你錢啊!
A男:你確定沒有?
B男:沒有…(被打斷)
A男:再給你一次機會。
B男:不然如果說你覺得有,我就給你啊。我就…(被打斷)
A男:你確定你沒有?
B男:我沒有偷你錢,不然我給你啊…我給你…
A男:我跟你講,你確定…我很希望你誠實跟我講。
B男:如果說我有給你,我就還你,好不好。
A男:因為我看了監視器了。
B男:那如果…那我就還你啊。
A男:所以你…你先說你到底有沒有?你…我希望你知道這是錯事了。
B男:那我就還…還…還你啊。
A男:你有沒有?
B男:如果說我有,我就還你。
A男:不是,不是,我問你,你有沒有。
B男:沒關係啦,如果我有,我就還。
A男:不是,不是。我是希望你真的誠實說。不是說什麼如果我有,那你到底有沒有?
B男:你覺得我有,就還你阿。
A男:你有…你到底有沒有?
B男:好,說有啦。那就還你阿。
A男:你…你這樣…你有…你確實有…
B男:我確實…我有…我有拿阿,我就還你阿。
A男:那你為什麼要拿?我希望你可以跟我講,你是家庭有什麼困難嗎?
B男:不是,不是,我可能就…好啦,對不起,我就…就…不會有再下一次了,因為就…就去拿…好!好!這樣可以嗎,我…對不起。
A男:對,因為我真的是看了監視器了。
B男:對,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你…(聽不清楚)
A男:還有你偷吃冰箱的東西,我也看了監視器,那是我的。
B男:我知道,對不起,下次我會…特別注意。
A男:因為這是很明顯就是你,真的。
B男:好…好…(被打斷)
A男:只有你開了冰箱。
B男:好我知道,好…
A男:對。
B男:那我錢要還你嗎?
A男:你…總共拿多少,你自己憑良心,自己算。
B男:總共60塊。
A男:包含上禮拜的。
B男:上禮拜就是…加起來大概…
A男:好,你自己算完之後放我桌上。
B男:好。
A男:我要去上課了。
B男:好。
A男:再見。
B男:沒事了…(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