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75號
抗 告 人 邱垂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美玉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6日年115年度家救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