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張少騰律師
陳映良律師
王士豪律師
被 告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訴訟代理人 張敦威律師
邊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