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