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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高泰山  
            高毓婷  
被      告  李馮呅  

訴訟代理人  李尚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序號12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序號
被告
原告請求期間被告(或被繼承人)所有建物之門牌
建號
建物面積即占用土地面積(A)

建物持分
(A1)
樓層數
(B)
土地申報地價
年息(D)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期間
土地所有權人-凌亞公司
土地所有權人-林玉梅
免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額
 年度
申報地價
(C)


 起日


 迄日


日數
(E)
土地持分
(F1)
得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
(註1)
合計給付凌亞公司金額
土地持分
(F2)
得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
(註2)
合計給付林玉梅金額
124
李馮呅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596
90.09
  1
 5
100-101
 3208
 0.07
100/11/19
101/12/31
 408
0.8704
 3,937
52,172
0.09863
  446
 5,912
 58,084
90.09
  1
 5
102-104
4207.2
 0.07
102/1/1
104/12/31
 1094
0.8704
 13,843
0.09863
 1,569
90.09
  1
 5
105-106
5647.2
 0.07
105/1/1
106/5/4
 489
0.8704
 8,306
0.09863
  941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
531
90.09
  1
 5
100-101
 3208
 0.07
100/11/19
101/12/31
 408
0.8704
 3,937
0.09863
  446
90.09
  1
 5
102-104
4207.2
 0.07
102/1/1
104/12/31
 1094
0.8704
 13,843
0.09863
 1,569
90.09
  1
 5
105-106
5647.2
 0.07
105/1/1
106/5/4
 489
0.8704
 8,306
0.09863
  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