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廣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全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