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葉美妗(原名:葉耘妗、葉美容)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瑋綺
被 告 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成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瑜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算,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