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周鴻俊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