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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耘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江衛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曾巧儒律師
被      告  吳培碩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簡索琴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