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培碩
簡索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耘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江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08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萬6,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